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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医保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2024-11-01 21:43:40

  伟德BETVlCTOR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切实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95号)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城乡居民部分人员开展健康体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办理退休手续且享受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支援外地建设企业退休回甬定居人员(以下统称企业退休受检人员)。

  2、2020年在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小学生和6周岁以下婴幼儿,并在健康体检实施的有效时间内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受检人员)。

  健康体检期为2020年8月5日至12月31日,其中2020年12月办理退休的受检人员可延期至次年1月31日,此期间未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一)企业退休受检人员体检项目按照企业退休人员体检套餐进行体检(附件1),体检费用标准为210元/人。

  (二)城乡居民受检人员体检项目按照成年居民体检套餐和儿童体检套餐进行体检(附件2),体检费用标准分别为100元/人和42元/人。

  (三)中小学体检项目及标准按《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学生健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教体[2011]90号)文件要求执行。

  体检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列入专项预算,区医保中心根据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的参检人数按体检标准统一拨付。

  健康体检工作主要由具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承担,部分符合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合进行。参保人员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进行体检,具体体检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3。

  为方便受检人员体检,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通过电话、宁波医保通移动APP、镇(街道)自助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点等方式进行预约登记,登记确认后持受检人社会保障卡按约定时间到登记确认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刷卡体检。

  在体检时间段内,已办理医保异地安置的企业退休受检人员,可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凭有效体检发票在2020年12月底前,到我区医保中心按受检人员类别对应的体检标准进行报销;也可在体检时间段内,持社保卡在我区体检医疗机构参加体检。2020年8月5日以后新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区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实施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是政府关注民生,重视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的实质性举措。各体检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亲情化”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参保人员的参检积极性。各体检医疗机构要开辟专用体检场地,协调处理正常门诊与健康体检关系,为参检人员提供舒适、温馨、方便的体检环境;要安排医德好、医术高、年资深的医生带班主检,严把体检质量关;对体检结果的解答要透彻易懂,并给出合理的健康指导意见;要制定意外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体检工作有序进行。

  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智慧医保监管平台和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做好参检人员的健康信息登记和健康体检报告建立的上传工作,实现参检人员健康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