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引发争议体检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2023-09-05 08:31:53
伟德体育2、某门诊部未提供李某某体检时的胸部x光片,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李某某向某门诊部支付了1960元体检费后,于2013年7月29日在其门诊部进行了体检。2013年7月31日,某某公司出具了《健康体检报告》。该报告记载“既往史——结核病、肾脏疾病;肺部摄片——肺野:两肺野清晰,纹理分布正常;肺门:结构正常;纵膈:形态大小未见异常;心影:大小、形态在正常范围内;膈肌:隔面光滑、无粘连,肋隔角锐利;胸膜:未见异常;胸廓:未见异常。检查所见:胸部正位片检查未见异常”。
2014年10月9日,李某某在武汉某医院进行了胸部正侧位影像摄片检查,影像表现为:两肺纹理增多,右上肺野见大小约6.2*6.6cm的团块影,部分边缘模糊,其内密度欠均,余肺未见明显实变影,主动脉弓内见壳样钙化影,心影及双膈未见明显异常。右侧第9后肋下缘骨皮质显示模糊,第9胸椎椎体明显变扁,上缘可见骨质缺损,余胸椎可见不同程度的骨质增生改变。印象:1、右上肺占位,建议进一步行CT检查明确诊断;2、主动脉硬化;3、右侧第9后肋及第9胸椎改变,转移瘤可能;4、胸椎退行性改变。
2014年10月10日,李某某被送往华中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上肺恶性肿瘤伴骨转移。后李某某长期住院治疗,于2015年8月19日死亡,死亡记录载明的死因为:肺癌并胸椎转移(临床诊断)恶液质、窒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某门诊部在体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某门诊部、某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李某某支付体检费后,在某门诊部进行体检,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的规定,该体检是一种诊疗行为,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2)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的规定,本案某在体检过程中所拍摄的x光片属于门诊病历中的影像资料,应由某门诊部应保存不少于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之规定,现某门诊部拒不提供属于保管期限内的李某某胸部x光片,法院推定某门诊部存在过错。
(3)李某某于2013年7月29日在某门诊部进行体检时的《健康体检报告》显示胸部无异常;2014年10月9日在武汉某医院进行的胸部正侧位x光片显示右上肺野见大小约6.2*6.6cm的团块影,转移瘤可能;2014年10月10日在华中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上肺恶性肿瘤伴骨转移;2015年8月19日死于肺癌。
其损害结果的形成与某门诊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均需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因某门诊部未提供李某某体检时的胸部x光片,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推定某门诊部过错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